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中共天津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16]43号)、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等文件精神,为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岗创业是指学校在编在岗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个人自愿申请、学校批准,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等,在规定期限内脱离校内岗位,开展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攻关等相关的自主创业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兼有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离岗创业;入选国家、天津市和学校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得离岗创业;在研科研项目不可间断的,或离岗对学校工作产生影响的,或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第二章 离岗期限与待遇保障
第四条 离岗创业每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返校工作手续或辞职手续,也可申请延长,时间累积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条 学校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变更聘任合同并签订协议,对离岗创业期限、聘用合同履行等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愿意回校工作的,学校按其现有职称与其订立聘用合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培训、考核、奖励等权利。离岗创业人员也可在创业单位参评职称,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单位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参评职称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第七条 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学校同类人员确定。
第八条 离岗创业期内,发生工伤的,由学校申请工伤认定,所在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离岗创业人员死亡的,由学校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事业单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第九条 离岗创业需要使用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专利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离岗创业期内,涉及离岗创业人员占用的国有资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事项的,按照学校资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办理程序与基本要求
第十条 离岗创业申办程序:
㈠ 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填写《天津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见附件一),向所在部门提交《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兼有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申请。
㈡ 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天津市和我校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党委组织部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申请人的辞职办理情况签署意见;科技处、科技产业管理处就申请人承担科研情况、涉密情况、离岗创业对在研项目的影响程度、创业项目所应用的科技成果的归属等方面签署意见;人事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综合各部门意见,签署审定意见,并将所有资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党委常委会批准。
㈢ 申请人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见附件二),由学校人事处报天津市教委和市人社局审批备案。
㈣ 获批准的申请人与学校签订离岗创业协议。
第十一条 返校办理程序:
㈠ 由离岗创业人员本人提前30天,向学校提交返校工作申请书,提交创业工作总结。
㈡ 学校对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进行审核。
㈢ 申请人按期回校,到学校人事处报到。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自愿延期的,应在期满前30天由本人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申请批准后,双方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期满,如本人选择辞职继续创业,期满前30天向学校人事处提交辞职申请书,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离岗创业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人员,由学校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后,应在三个月内将所创办领办的工商登记证明,交回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所在创业单位负责做好离岗创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其创业情况,特别是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如实通报。学校年度考核时,考核办公室派出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依规合法经营。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同意离岗创业但又未进行创业或弄虚作假的,属于借机“吃空饷”,除不享受离岗创业的有关政策待遇外,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辞退本人。
第十八条 离岗创业人员未经批准或手续未办理齐全而擅自离岗的人员,或离岗创业期满后,离岗创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既未办理辞职手续,又未办理申请延期或返校工作手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天数达到15天,学校将依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之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天津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
二、天津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